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好办吗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好办。生产鱼粉的需要饲料生产许可证吗需要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将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这三个证要全部拿到才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2、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1、卖饲料需要办理什么营业执照卖饲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卫生许可证。具体如下:1、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2、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2、发酵饲料需要办什么证?发酵饲料需要办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所有经营和销售行为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营业执照有个前置审批,就是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还分好几种,单就发酵饲料,按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以及团体标准《生物饲料产品分类》要求,发酵饲料可以办理二种生产许可证,分别是:a,饲料原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比如发酵豆粕、发酵果渣、酿酒酵母培养物等;b,饲料产品浓配料生产许可证:比如发酵混合饲料还有一种,不算要办理的证件,但是也是生产发酵饲料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就是企业标准,需要有自己的企业标准,并且公示在企业标准公示平台上,这是企业对大众的承诺,表示自己产品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4、小型厂办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法律分析:一、有符合饲料生产的条件: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三、申报流程: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5、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法律分析: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6、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好办吗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好办。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将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这三个证要全部拿到才行。市农业局规定:经营狗粮、猫粮等饲料,必须按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7、生产鱼粉的需要饲料生产许可证吗需要生产许可证的。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文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1986)农(计)字第8号文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制定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8、饲料生产许可证在哪里办法律分析: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