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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6 17:16:03 编辑:五合装修 手机版

1,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步骤如下: 1、到所在单位申请开具提取证明; 2、单位核实后,出具开具证明; 3、携带身份证明、提取证明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2,住房公积金怎样取

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或户口为外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结清贷款的一次性提取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提取的手续: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提取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1.不能容纳;不能宽容。 2.不允许。 3.不免,难免。 4.无须。

住房公积金怎样取

3,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呢

有7种方式可以提取公积金,分别是:用于买房;用于租房;用于重大疾病;用于建房;生活困难,低保提取公积金;销户提取公积金;离职提取公积金。以下7种方式可以提取公积金:1、用于买房将房子和公积金联想到一起的话,相信大多数的朋友都只想得到公积金贷款买房,而忽视了提取公积金买房这种方式,当你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被拒时,也可以将公积金提取出来支付首付款或者是偿本付息的。个人个公积金存在的意义就是解决居民住房的问题,所以个人公积金用于买房子这方面其实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的。2、用于租房正如上面所说,个人公积金是用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展示买不起房子没有关系,租房子住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房租的,但是大家要注意,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账户余额也不得高于租房实际所需。现在主要有两种租房形式,一种是公共租赁房屋,一种是市场上的房屋出租,这两种方式租房子都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3、用于重大疾病现在进一趟医院费用可不低,所以很多人生点小病都是硬扛着,等到自己真正受不了了才去医院,一般需要到医院治疗的病都是比较严重的了,并且现在换重大疾病的人也不少,医疗费用常常逼得人喘不过气来。公积金用于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支付,这一点可能了解的朋友不多,在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的双重保障下,医疗费用的负担也被大大减轻了。4、用于建房除了买房子租房子之外,还有一部分职工会回到自己的老家修建房子,这种情况下,职工也可以考虑将个人公积金提取出来补贴修建房屋的费用,因为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房屋修建的时候提取使用。这点很多人可能都不太清楚,大家可以在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处进行申请和咨询。5、生活困难,低保提取公积金对于生活陷入窘境,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来说,可以领取公积金来度过生活难关。不过,在此情况下,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以10元位单位,提取金额不能超过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6、销户提取公积金销户时,可提取全部公积金。以下情况可以销户:(1)离休、退休;(2)户口迁出本市;比如在北京打拼多年后,深感生活压力大,决定回老家创业。此时,可以提取全部公积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6)死亡。这里要提示一句:公积金与社保缴纳联系密切,大家不要随随便便销户。7、离职提取公积金辞职了,也可以提取公积金。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可以提取公积金。不过有要求哦,不是随随便便辞职就可以提取,辞职后没有找到新工作,才可以提取公积金。通过这种方式提取公积金,两年内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取,短期内还不能用公积金买房。

5,公积金怎么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总则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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