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制定本办法。
1、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1996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种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建成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依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四条城市建设拆迁应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时限搬迁。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2、2018年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8年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3、2019年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