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的法律涵义是:房屋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所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有人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处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行为属于无效,其余共有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存在善意第三人且已过户登记的除外。
1、房产所有权人、共有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2、而房屋共有人,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人。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
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4、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2、属于共有房产的情形都有哪些呢1、共同购买。如: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收入、用共同的积蓄购买的房屋。2、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出力、出物建造的房屋。3、两人以上共同接受赠与的房屋。4、两人以上共同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不可分割,而由继承人共同继承。5、因拆迁补偿形成的房屋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房产证上共同共有是啥意思所谓房屋共有,是指两个单位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共有的房屋。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3、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4、房屋共有人可以增加吗?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那么,房屋共有人可以增加吗,房屋共有人可以增加吗,答案是肯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房产共有人增减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在办理房产证之前,要在买卖合同上增减姓名,需征得开发商的同意,但若开发商不同意,只有等到房产证办理后再办理产权人共有人名字的增减。而对于已办理了房产证的物业,要增减产权共有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即夫妻之间与夫妻之外关系人的名字增减。
但若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已办理房产证,则不能直接申请添加配偶一方的姓名。夫妻以外的其他关系,包括子女、父母、朋友等要增减房产证上的名字,一般只能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来实现名字增减。所以,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可以以房地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5、房屋共有是指什么?房屋共有的法律涵义是:房屋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所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主要类型为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6、房屋共有人的权利有哪些法律分析:1、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2、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3、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7、如何确认房屋共同共有法律分析: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8、共有人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处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行为属于无效,其余共有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存在善意第三人且已过户登记的除外。房屋共有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同共有的房屋买卖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需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