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工矿区内进行的一切公房屋私房屋交易,除本市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条例。二。本规定所称房屋出售,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产权交换、以房屋的价格投资、以房屋的价格取得所有权。三。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屋进行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销售的管理房屋。
4.出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出售房屋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购买或建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土地管理局所有权。(2)出租房屋出售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 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97修正1。本市市区、郊县、建制镇和工矿区的一切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条例管理。二。市房屋地管理局是全市的行政机关房屋,区/县房屋地管理局是区/县/。一切管理和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全民所有的公房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公房归集体单位所有。公房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房管单位直接管理,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自行管理。(二)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有房屋,除房管局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于国家授权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7、北京东城区国土资源和 房屋 管理局现在叫什么?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现在应该是两家单位,分别是: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和东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06年以前,北京市的土地和房屋合并管理,后统称为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2006年以后,北京市/成立。北京市郊县也是如此。
8、 北京市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房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乡村建设拆迁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已征用、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拥有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房屋 -0/(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9、 北京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_ _ 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 City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拆迁管理房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拆迁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