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7规定如下: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是什么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区内,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6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批准,报国务院批准。
2、农村 土地管理法全文1 土地管理法篇幅过长,仅引用有关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的户口不是这个村的,那么村长等人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反之亦然。你是不是这个村的,看你的户籍。如果你户口本上的家庭住址在你村里,那你家就是这个村的,就算姓不一样,也是同村的。如果你是这个村的,你可以分享卖地的钱,否则你无权分享这些钱。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什么是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耕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1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资产平等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是哪什么时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By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NPC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NPC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修改-1土地管理法-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的第三次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所有权;2.土地利用状况;3.土地条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7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7规定如下: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违法占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哪些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收回,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移交给原农村集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