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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下房屋附属物怎么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8 18:55:37 编辑:西建装修 手机版

house 附属物)法律规定的法律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应当一并处置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承包地已到期的地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如何处理【法律解析】指所有建筑物(如平房、楼房、附属房屋等,)上修建的土地、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体(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1、承包地到期了地面 附属物怎么处理

【法律解析】地上附着物是指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体(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土地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清理土地附属物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施工的附属物,可要求发包方进行适当补偿。适当所有权的问题由双方商定。在订立协议时,一般会考虑是增值、保值,还是残值不足以支付土地的修复费用。

2、国家征地地面 附属物赔偿标准

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各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房屋 附属物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应当一并处置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转让、交换、出资、赠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一并处罚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拆迁 附属物补偿标准

法律解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树木的补偿费或砍伐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建筑材料、人工、运输成本,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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