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具 > 知识 > 独家经营,独家经营猜一个字

独家经营,独家经营猜一个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4 05:56:58 编辑:五合装修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独家经营猜一个字

独家经营:“私”。
乌龟猜字十分好笑

独家经营猜一个字

2,什么是独家经营

在规定时间内、地区范围内准许独家经营某个或某类商品或服务的授权。一般是由生产厂或品牌拥有人作出的约定授权。独家经营权中可以包含特许经营内容,特许经营权可以在某个地区范围内形成独家经营形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及预警控制系统就是通过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连续的测定、监视和预先报警,显示企业当前经济运行是否正常及未来有无潜在危机,以达到预先报警的目的和监控企业目的,使企业经营者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心中有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扩展资料:资本金利润率这个指标反映的是投资者投入资本金所获取盈利的能力,也反映了企业利用财务杠杆能力获取利润能力的大小,这一指标是企业所需要追求的最高层次、最根本的指标。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把经营和管理严格区分开来是误区,也是务虚的表现。

什么是独家经营

3,独家经营的意思

比如一个品牌的产品,,,只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公司经营,,其它人或者公司都拿不到这个产品的经营权.

独家经营的意思

4,独家经营权属于垄断吗

法律分析:独家经营权:在规定时间内、地区范围内准许独家经营某个或某类商品或服务的授权。一般是由生产厂或品牌拥有人作出的约定授权。独家经营权中可以包含特许经营内容,特许经营权可以在某个地区范围内形成独家经营形式。 独家经营通常不涉及垄断,不违法。因为垄断是在市场的过度或者不正常的竞争中出现的;而“独家经营”通常并非是在市场中出现的,而是在不同的代理商之间进行的。“独家经营”的出现的场合,是某公司对于其业务,售权某人或某公司在某一时间或范围之间进行排他性的经营。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特许经营权的独家经营者纠纷案

我认为我以前是做特许加盟的,这种情况一般是这样的:如果是特许经营的话,厂家有权在各个地方设立其他特许经营的店面,如果和您签订的合同是本地区唯一特许经营的话,那厂家的做法是违法的,好好研究一下您的合同,看看有没有文字游戏,再有就是其他散货如果没有销售合法权的话可以找厂家的。因为他们的渠道是违法的。先找厂家,因为他们的货不可能是经营者自己从厂家拿的,肯定是厂家有问题;应该不是找工商部门吧,向所在区的法院先了解一下,或者找一下消协吧,估计可以解决。

6,独家经营和综合市场需要签订什么协议

1.自行式经营管理方式2.租赁式经营管理方式3.多元化,股份制经营管理方式4.产权式酒店经营方式1.要正确选择本酒店适用的经营方式,业主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独自经营、参加连环式销售体系或特许经营体系的情况下,业主做好酒店经营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选择酒店管理合同经营方式,酒店增加的收益是否能超过酒店增加的费用;三是酒店贷款方是否要求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业主的酒店,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的条件。2.对于以获取酒店经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酒店业主来说,自行经营管理酒店、加入连环式销售体系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是较为合适的选择,因为这三种经营方式赋予了酒店业主在具备较强酒店经营管理能力情况下获取较高收益的可能性。对于以酒店不动产增值作为首要目标的酒店业主来说,租赁经营是较为合适的选择。因为租赁经营能够为酒店业主提供还本付息的保障,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风险波动。对于将两种目标相结合的酒店业主来说,酒店委托管理是较为合适的选择。3.酒店业主选择酒店委托管理这种经营方式,通常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业主缺乏专业酒店管理经验和酒店管理团队;二是酒店管理公司能为酒店和业主带来更高的收益;三是酒店业主公司股东或贷款方提出了此要求;四是学习、借鉴酒店管理公司的领先做法,以备将来自行管理酒店;五是期望引进酒店管理公司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六是期望通过酒店管理公司广泛的国际营销渠道和预订网络扩大酒店销售额;七是期望通过引进酒店管理公司具国际知名度的酒店品牌,提升酒店知名度;八是借助酒店管理公司优秀的酒店管理团队和丰富经验提高酒店经营管理水平;九是期望酒店管理公司能以参股或贷款进行资金投入,以减轻资金压力。酒店业主决定选择酒店管理合同作为其酒店的经营方式时,也应重点考察此种模式对于酒店管理公司的优势所在: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投资,不必提取折旧费,不必支付物业维修保养费,就能增加其管理的酒店数量,增加管理费收入,没有或只有很小亏损风险。与特许经营的酒店相比,酒店管理公司的各个酒店较易统一质量标准。酒店管理合同对于酒店管理公司的弱势也同样存在:财务收益局限于管理费收入,对酒店所有权决策没有多大影响,酒店的经营管理需依赖业主的财务实力,在合同终止之后会失去经营管理权。然而,如果酒店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上述的缺点。
又一个被电信坑的

7,独家经营权与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

“独家经营权”与商标侵权有什么区别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07-17  内容来源: 中国网案情介绍2001年8月,案外人海南省椰宝食品厂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椰宝”牌商标,核定使用是饮料。由于“椰宝”牌饮料的口感纯正,深受消费者的欢迎。案外人海南省椰宝食品厂为了使该商品能在我国北方地区得以畅销,遂于2002年5月授权原告天津市佳佳食品公司为天津地区的独家经销商,有权在天津地区维护“椰宝”牌商标的合法权益,有效期为两年。2003年1月,原告天津市佳佳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市某食品批发市场上发现被告章杰也做批发“椰宝”牌饮料的业务,原告将从被告处购得“椰宝”牌饮料送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对比性检验,检验结论为被告批发的“椰宝”牌饮料并非由案外人海南省椰宝食品批发厂所生产。故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其对“椰宝”牌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作为被许可人在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下,是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并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法院应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以“椰宝”牌饮料商品“独家经销商”的身份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商标侵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案情评析两种意见的焦点;一是“独家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椰宝”牌商标的使用权或者说原告是否具备法律所确定的向被告主张商标侵权的主张资格。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四一、“独家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所享有的一种物权“独家经营”属于市场经营模式中的一种。基于这种模式而产生的“独家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拟享有的一种物权,是在特定期间、特定区域内享有的、能给权利人带来比其他销售商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制约合同双方,但这种约束力不应及于第三人二、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不存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椰宝”牌饮料一经从案外人销售给原告案外人对这一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已经用尽,该权利也不会因商品的流通而已经用尽,同时该权利不会再因商品的流通而不断地变换权利主体。另外原告与案外人也没有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因此,不能违背客观事实推定案外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三、原告无权主张商标使用权基于上述内容,笔者认为案外人的授权意思表示不明确,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理解;1.案外人授权原告直接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终因原告不享有此权而无法提起诉讼;2.案外人授权原告代为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需以案外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只能在特定期间、特定区域内行使诉讼代理权;3.案外人授权原告以商标使用权人的名义主张权利,但因本案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不存在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关系,故无权主张商标使用权。四、原告不具备法律所确定的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原告既不是商标注册人,也不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原告不具备法律所确定的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综上,笔者认为享有“独家经营权”的主体在不拥有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不能主张商标侵权,故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以“椰宝”牌饮料商品“独家经销商”的身份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商标侵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的意见是正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没看懂什么意思?
文章TAG:独家经营一个一个字独家经营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