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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3 05:56:44 编辑:西建装修 手机版

广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本第一条本细则依中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买新房需要交哪些税

1、买新房需要交哪些税

契税,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北京契税补贴新政策2022

2、北京契税补贴新政策2022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也就是首套房),单套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在九十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九十平方米以上的,减按百分之二的税率征收契税。一、契税税额计算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北京市契税规定

3、北京市契税规定

法律分析:《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在1999.07.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法律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行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4、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5、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1954

第八条修改为: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第十一条修改为:完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缴款期限缴纳契税。第十二条修改为:凡进行田房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或实系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以继承、分析等名义立契企图朦骗逃税者,除责令据实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罚金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倍为限。

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缴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课以滞纳金。滞纳金以不超过纳税额的50%为限。原契税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余顺序类推。以上修改各点,已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6月1日(54)政财习字第四十八号批示同意并规定自1954年7月1日起实行。特此通知,请即依照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条例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7、广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本

第一条本细则依中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本省契税一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科(局)征收(以下简称经征机关),其税务行政由省财厅主管。第三条契纸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省府印信后,由各“县市经征机关具备工本费具领应用”,前项契纸工本费应向投税人照数收回,其每张应收若干,由省财政厅按实际需要统一规定之。

第五条凡土地房屋遇有典卖交换,赠与,转移时,应由出让或出典人购领空白契纸由受让人或受典人邀请卖主四邻作中证人,订立草契并须请(街)(乡)政府作证明人,此项证明人系义务性质,不得拒绝留难或索取任务费用,如有违法需索情事时,受害人得报请依法惩办。前项草契纸由各县市经征机关依照省财政厅规定式样统一印制(不加印信)按成本发售并可委托(街)(乡)政府代为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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