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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0 08:25:03 编辑:五合装修 手机版

1,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怎么写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怎么写

2,土地使用纠纷一块农村用地被一个公司用作道路使用没有转

有关这块地的纠纷,你首先要弄清楚是侵权纠纷还是权属纠纷。 如果你依法取得了这块土地的全部使用权或所有权,他人并不具有这种权属而未经你的同意占用这块土地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这种情况你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把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但是,如果你和对方或者第三人都尚未依法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凭证,那么说明这块地尚未经确权,而你们都同时对这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这就是土地权属纠纷。 这种案件只能通过行政调解、处理,不服者再通过诉讼解决。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土地权属争议只能先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作出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只要能证明那块地是耕地,而且是你的地,你就可以直接找公司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就法院起诉
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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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或材料。第十九条 在办案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有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在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缴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第二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依据。第二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证人证言;(六)其他证据。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土地上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章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第二十五条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二)处理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四)处理结果;(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三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第三十二条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需要重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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