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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1 09:05:50 编辑:去装修 手机版

1,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前期:提出廉租房的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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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廉租房子怎么申请

一、申请廉租房需要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5、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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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申请廉租房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97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淘房卡专家提示你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市内六区每户每月最低补550元。 至于申请方法:申请廉租房补贴金的市民可带身份证,户口薄(含成员卡,登记卡),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准备申请廉租房的相关文件,我们在申请廉租房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二、提出廉租房的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三、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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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这个昆明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
外地户口不能在昆明市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只是保障本地城镇贫困人口。1.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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