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5、总承包三级资质可以承接多大范围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如下: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三级资质标准:一、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二、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6、建筑公司三级资质承包范围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范围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法律依据:《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并不得少于50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
7、三级施工资质资质的承包范围三级施工资质承包范围包括: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