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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签合同注意什么,签租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29 06:48:13 编辑:装算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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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租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第一,确定房子是出租方所有的,别遇到了二房东,卷了你的房租跑了第二,看清楚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方面的问题,有些房东比较苛刻,,如果你不注意,到了最后他会想法克扣你的抵押金第三,还要注意约定违约责任的问题,用来限制户主。比如说中间他需要提前用房,要求你腾房出来,这个时候应该怎么样来补偿你!第四,注意把水表电表的起始数都记录在合同中间,以防纠纷第五,注意房内原有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各种开关,电器或者是表之类,还有墙体方面,如有必要需要在合同里注明第六,记住,每次交房租的时候,要和房主索要收条。

签租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2,租房子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1、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经核实后方可签约。签“租赁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在合同中写清楚室内包含设施,包括房内家具家电等,如需装饰装修及装饰装修物的归属也应在合同中注明,避免以后退租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若出租人并非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须经房东认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如有附加条件如安全、环境因素等,与房东商议后,争取写入合同中。 3、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发生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租房子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3,租房签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租房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  (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  (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4)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行为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疑惑 陈庆林律师:租房时,首先一定要签《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因为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只要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在签《租赁合同》前,要了解合同主体是不是有资格。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也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另外,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在签合同时,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提醒: 为更好的防止欺诈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时应大致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是否违约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等。

租房签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这是很重要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5,签订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现在的社会了,每个人都会想着赚钱,追求物质东西。于是都会外出打工,想家里的生活过得更美好一点,让家里人少受点苦,这种观念。在农村或者是偏远的地方的人更是牢牢记住的,为此他们都会远离家乡,走出村中小巷,去繁荣的城市寻求更好的发展,去挑战社会。不过在这种时候,住是首要的问题,不少人都会去租房子。现在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房屋出租合同注意事项吧!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看了这些条项,小编认为大家已经对租房子的条例有了一定的认知了吧!一个人外出打工,最重要的莫过于有瓦遮头,住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租房子是很多刚创业的人的最合适选择,钱不多,买不起房子,又要找地方住。不过租房子必不可少的就是租房合同了,希望小编为大家科普的这些租房注意事项能帮助到大家更好地看清合同,不要签一些骗人的条款。
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5、付款方式。出租方应注意: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注意事项如下:1. 有的中介自称对房客不收取中介费,而向房东收取了代理费,对房客而言,真有这样的免费午餐?不管怎么说,一定要见到业主,跟业主确认一下是不是他向这家中介公司付费,看不见业主的房子多便宜也不要租。 2. 中介除了提供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服务外,还有一种代理方式,即业主把房源委托给中介,双方签订合同,中介先行审查业主所有的证件,并先行付款,所有的风险中介先行承担,租客再跟中介签租赁合同,如果因为中介不小心被骗导致房客被骗,中介要承担所有的费用。一般这种代理房源是由于业主有特殊需求,比如说出国、上班/老人,没有时间打理房子. 。3. 不一定要见房东本人,但可以看中介与业主的协议,以及业主的房产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不可能给中介公司。如果选择的中介公司比较好,代理房源有时候比直接跟业主签合同更好,比如,房东中途退租,押金/定金未必还给你,而中介代理是不可以中途退租的,否则要双倍赔偿。 4. 选择中介公司还是要选择正规的,因为不太正规的房子这些方面可能不会产生欺骗,但是其他方面比如说配置物品/服务跟不上,或者是装修上赚取很多灰色收入 。5. 长年租赁中介费不重复收取,北京市的中介费都是按照成交价一个月的租金,只交一次,就相当于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收费标准,即便连续租很多年,也不用再交中介费.但是如果是代理房源续签,只能和中介公司再重新签合同。

6,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什么

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房价之高令人生畏,越来越多的需求者开始选择租房居住,相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方面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哪些又是非常必要去注意的呢?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承租人按照约定全部支付租金的,应为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为定期租赁。之所以区分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是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前应通知对方,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上是不赔的,所以为了使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慎重对待。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依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①不仅在交付时标的物有瑕疵,而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瑕疵的,出租人都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有瑕疵,承租人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③出租人未对租赁物作特别保证而双方又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出租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租赁物的瑕疵的,出租人可免除瑕疵担保的责任。 ④即使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在承租人因租赁物的瑕疵而受到损害时,出租人仍应赔偿承租人因租赁物瑕疵所受的损失。 (3)如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明知有权利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比如: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时,承租人明知租赁物的所有人不是出租人的情况下,出租人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 (4)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有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承租人不享有解除权,此处的解除权不是绝对不享有,譬如若维修不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就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物有税捐等负担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负担。 (6)在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需要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返还押金或担保物。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以及租赁物范围进行使用收益。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对租赁物相关情况事项的通知。承租人怠于通知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 (5)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 (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对于以上承租人的义务中转租的问题我们在这里进行详细的分析: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不是承租人与转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另外,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所得收益,出租人对承租人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③当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而转租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要求转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转承租人应当交付,不能对抗所有人,转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孳息归属 对于租赁物的孳息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租赁目的决定。 三、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加设施的问题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设施,但若是在合同约定的租赁合同目的范畴内,合理使用的需要,就无需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除非出租人有约定,超出的范围,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被视为侵权,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设施所增价值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 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依据《合同法》第230条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即是在同等的价位下,并且要考虑到出租人是整体出售而承租人是部分承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对部分承租的范围内不享有优先购买权。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告知承租人要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出租人所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出卖了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承租人无需与新的买受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剩余租期的房租应向新的买受人支付,新的买受人也应依照原合同的租金收取,不能提高租金,也不能以自己住房为由要求承租人腾房。如果出租人向买受人隐瞒了出售房屋存在承租权的事实,买受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续租的相关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 续租可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采用推定的方式,比如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也并未提出异议,可推定续租,双方出现租赁纠纷,依据原房屋租赁合同处理,但沉默不构成续租的方式。 租赁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房屋租赁方面,是大多数人生活中基本要经历的过程,为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慎重对待租赁合同中的一些细节问题。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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