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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提取,青岛提取公积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0-10 16:08:40 编辑:五合装修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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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提取公积金

如果光有商业贷款,1、需要到原单位开证明盖章。2、提供还款证明。3、身份证原件。到崂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就可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 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 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 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 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 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 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 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 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 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 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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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公积金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 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 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 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 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 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 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 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 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 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 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光有商业贷款,1、需要到原单位开证明盖章。2、提供还款证明。3、身份证原件。到崂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就可以
由所在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给你提取,所需材料为身份证和银行货款还款明细、抵押合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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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二)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你可以看看符合哪一条。如果有符合的话,可以联系最后给你缴纳公积金 的单位办理相关的申请。满意请采纳。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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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市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三)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四)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二)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你可以看看符合哪一条。如果有符合的话,可以联系最后给你缴纳公积金 的单位办理相关的申请。

5,青岛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你好,以下是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青岛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一、网站查询。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青岛政务网,输入身份证号和相关账号即可查询;二、语音声讯查询。拨打网通16868222、建行95533声讯电话,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进行查询;三、短信查询。移动用户发短信:ZF+身份证号(18位、末位X为大写)+住房公积金账号(12位。查贷款:为存折号或还款卡号)到05320123。例如:ZF37022119610321001X110012888888;移动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01129172,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联通、小灵通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17890315,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成立于1992年,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青岛住房公积金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号青岛住房公积金邮编:271100青岛住房公积金电话:(0532)83096767、83899503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址:www.qdgjj.com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 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 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 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 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 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 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 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 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 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 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6,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楼主一看就是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另附。。。青岛公积金提取[ 查看全文]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青岛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青岛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青岛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青岛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提取流程1.购房、租房、还贷、退休等提取办理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流程: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死亡职工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3.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流程:(1)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的,应在选房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还需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现场填写两联申请审核表,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业务印章予以确认。注: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法到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人及其配偶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办理选房认购手续时,将加盖市管理中心业务印章的本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原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手续。(3)售房单位应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其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办理要件,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4)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分别由市管理中心、售房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留存。(5)售房单位签章确认的申请审核表,由市管理中心留存。(6)提取、转账登记业务办结后,售房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将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留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一并移交职工,由职工转交单位。4.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5.青岛公积金提取办理网站及办理网点提取材料住房类提取材料:1. 青岛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2. 青岛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的材料3. 青岛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的材料4. 青岛职工购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5. 青岛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6. 青岛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材料非住房类提取材料:7. 青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材料8. 青岛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材料9. 青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材料10. 青岛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材料11. 青岛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材料12. 青岛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材料13. 青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材料14. 青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材料15. 青岛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材料16. 青岛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材料提取额度全额提取:1.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2.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1)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部分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1)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2)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提取时间申请人已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但贷款尚未发放入账的,在其贷款入账后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入账以后办理的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申请(撤销)审批表》的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除前述规定外,在贷款期内,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以后的每年1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7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办理支取划付结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 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 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 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 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 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 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 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 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 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 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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