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由此可知,在登记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6、房屋预告登记办理的流程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2、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载于登记簿,购房者交费后领取登记证明。3、办理登记预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7、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所有权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分局、所),是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军队的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产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房屋、接收和代管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指导、监督区县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办理认为应由本局负责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将本局负责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交有关区县登记机关办理。区县登记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登记权的,可报请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是国家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准许并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注销或废止。
8、常州房产登记条例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之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具体内容,我接下来就给大家说说。那么,常州房产登记条例有什么?常州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之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
那么,常州房产登记条例有什么?常州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常州房产登记条例1、在常州,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权属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无论是在常州还是其他地方,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2、在常州进行房屋登记的时候,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