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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细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3 16:34:34 编辑:去装修 手机版

1,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目前只是在部分地区试运行。而且这些地方都是在一线城市。目前来说推行到农村不大可能。农村的房屋属于宅基地,不是商品房性质。所以你家在农村的房间是不用计算在内的。希望能够解决你的疑惑,不懂的请追问。

房产税细则

2,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3,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i=s] 本帖最后由 发呆 于 2012-3-28 17:56 编辑 [/i] 河南省房[url= http://www.taofang.com/fcszxtlssxz/]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url] 省政府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房产税征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征收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 1986-9-15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征收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征收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房产税征收条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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