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区(市)、县供热用热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下属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哈密市供热热耗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热耗管理供热,规范热耗行为供热,维护热耗。
1、关于供暖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供热法律法规如下:加强城市管理供热,维护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供热。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供热企业不得拒绝用户订立合同的合理要求,即供热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用户提供供热供热,因对方违约或其他可以拒绝的原因,公司可以拒绝供热。
2、民法典关于 供热用热的规定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民法典关于供热耗热量的规定如下:1。没有安装供暖设备的,可以不用交采暖费,但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2.取暖费一般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计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子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住不住都要交;3.一般各地取暖费的价格和收取方式都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可以。
物业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吉林省城市 供热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管理供热,维护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热供求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能、核能以及热电联产、自备电站和燃煤(气油)锅炉产生的蒸汽和热水,向用户有偿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力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力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优先集中发展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供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供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相关的工作。
4、黑龙江省城市 供热条例(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供需管理,确保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行为供热,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单位、个人和热用户从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利用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为热用户提供生产、生活用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