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法律主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i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促进和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出入口管理规定?Xi建筑工地围挡和出入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工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察工作规程》(建监[2014]154号)、《Xi扬尘污染防治条例》、《Xi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挖掘占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以下是仲达咨询带来的Xi安。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法律主体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相互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陕西省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的主观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手续。(2)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场地已基本具备建设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进度应满足建设要求。(4)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要求通过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在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工程项目已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项目已经委托监理。
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相关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公共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公共客运设施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铺设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美观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项目要优质优价实施。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