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效果图 > 知识 > 昆明市公积金

昆明市公积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9 22:35:24 编辑:西建装修 手机版

昆明公积金提取地点在哪里法律分析:昆明市民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要去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办理,地址位于昆明市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四楼。昆明公积金办理以后房屋信息登记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昆明公积金办理以后房屋信息登记在哪里

1、昆明公积金办理以后房屋信息登记在哪里?

昆明公积金办理以后房屋信息登记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2、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以下提取范围的,均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1、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2、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3、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4、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6、离休、退休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9、支付物业费的;10、法院强制扣划的。

昆明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3、昆明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昆明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材料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昆明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昆明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材料1、市内转移:(1)与转移原因相对应的资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工作调动文件(调令)等】;(2)《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3)职工本人和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4、昆明公积金提取地点在哪里

法律分析:昆明市民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要去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办理,地址位于昆明市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四楼。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昆明市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四楼,省直机关分中心地址:昆明市青年路382号二、四楼(建行青年路支行二四楼),铁路分中心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04号建设大厦14楼,主城区管理部地址:昆明市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一、四楼,主城城东管理部地址:昆明市国贸路789号官渡农村合作银行7楼,主城城南管理部地址: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商业广场(建行广福路支行二楼)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5、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

法律主观: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是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贷款用途是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提取范围的,均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1、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2、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3、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4、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6、离休、退休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9、支付物业费的;10、法院强制扣划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昆明公积金贷款去哪办

法律分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户籍在昆明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房,但在省内其他州(市)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8、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文章TAG:昆明市公积金昆明市公积金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