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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塔的乎称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7 00:45:10 编辑:去装修 手机版

1,输电线路铁塔的乎称高

呼称高:杆塔最下横担绝缘子串悬挂点到施工基面的垂直距离
输电线路是通过耐张绝缘子挂在铁塔上的,而绝缘子必须能够承受线路的电压,将其与铁塔绝缘。所以铁塔是不带电的。
正解:呼称高:杆塔最下层横担绝缘子串悬挂点到杆塔最低腿基础顶面的垂直距离。

输电线路铁塔的乎称高

2,输电线路铁塔的介绍

输电线路铁塔,按其形状一般分为:酒杯型、猫头型、上字型、干字型和桶型五种,按用途分有:耐张塔、直线塔、转角塔、换位塔(更换导线相位位置塔)、终端塔和跨越塔等,它们的结构特点是各种塔型均属空间桁架结构,杆件主要由单根等边角钢或组合角钢组成,材料一般使用Q235(A3F)和Q345(16Mn)两种,杆件间连接采用粗制螺栓,靠螺栓受剪力连接,整个塔由角钢、连接钢板和螺栓组成,个别部件如塔脚等由几块钢板焊接成一个组合件,因此热镀锌防腐、运输和施工架设极为方便。对于呼高在60m以下的铁塔,在铁塔的其中一根主材上设置脚钉,以方便施工作业人员登塔作业。

输电线路铁塔的介绍

3,什么是输电线路窄基铁塔

窄基铁塔、窄基钢管杆基础特点是依靠自身的重力抵抗外力产生的上拔力和弯矩,与侧向土无关。当地质条件较差或基础不能挖得太深时,采用重力式基础具有安全可靠、配筋量小、施工简单等优点。相对其它型式的基础(依靠侧向土,底面土抵抗外力产生的弯矩),计算更准确,因为基础施工后,土不再是原状土,土参数已发生变化。重力基础多用于地质条件差,浅埋的基础。重力基础的形式分为单柱、双柱和四柱三种形式。单柱形式适用于单杆基础,双柱形式适用于双杆基础,四柱适用于窄基塔或四柱钢管杆基础。多用于根开较小的杆塔。。窄基基础分为 单柱式重力基础;双柱式窄基基础;四柱式窄基基础目前,仅有北京百合公司研发出了铁塔钢管杆窄基基础。
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某些地形,而专门设计的根开比较小的铁塔,占地比较小。
1、直线塔一般1-2吨,转角的重些,一个塔形一个重量。 2、高压输电线路的铁塔顶端有一条(或两条)比下面输电线细的金属线的作用是防雷电起到避雷针的作用。 3、钢材应用广泛、品种繁多,根据断面形状的不同,钢材一般分为型材、板材、管材和金...1799

什么是输电线路窄基铁塔

4,谁知道输电线路铁塔细则的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110千伏、220千伏(330千伏)、500千伏、750千伏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铁塔的企业,取得高电压等级的生产许可证,可生产等于和低于所取证电压等级的产品,反之无效。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检测范围、检测依据见表1。表1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检测范围及检测依据 fzgddl@sina.com 联 系 人:姚杨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87904 传 真: 联 系 人:陈捷 E-mail: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输电线路铁塔及产品单元;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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