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为-2管理局,由市-2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地价局、财政局、税务局合肥市-2/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主管部门。
1、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的实施,加强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土地使用权合法经营,搞活市场,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合肥市 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机构。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的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的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但除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外,双方必须向监察室申请办理转让登记。
2、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除埋藏地下资源和市政公用设施外,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照本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合肥市 Land 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检查租赁抵押转让终止土地使用权。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 合肥市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流程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明确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2018年起新落户人员,最高补贴金额为。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是35周岁以下的博士、硕士,或者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三年内的毕业生。申请租赁补贴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申请人在2018年1月1日合肥市之后落户,未迁出本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视为新落户。全日制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毕业生应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毕业,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4、 合肥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根据建设部《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0《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对物业及其他相关经营服务进行有偿管理。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依法设立,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经济实体。
5、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设施齐全、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内的建筑、市政环卫设施、公共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秩序、治安、集贸市场和环境容貌的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
6、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地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和《安徽省公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直属管辖的公房管理,三县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本规定所称出租人是指房地产管理部承租人是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住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间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7、 合肥市城镇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场管理房地产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出售、出租、转让、抵押和赠与等活动,第三条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为-2管理局。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具体办理交易管理业务,由市-2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地价局、财政局、税务局合肥市-2/市场管理委员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