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为-2管理局,由市-2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地价局、财政局、税务局合肥市-2/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主管部门。1、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的实施,加强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土地使用权合法经营,搞活市场,维...
更新时间:2023-04-09标签: 合肥市管理局房地产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全文阅读